
“公约唯一论”在南海行不通
2025-03-14 11:26:04 来源:中国南海研究院
英国、法国、德国日前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普通照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缔约国身份,对中国在涉及菲律宾和越南2024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问题上表明的权利主张和政策立场表达异议,其中不乏攻击和抹黑。三国照会援引“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延续了它们在南海问题上的偏见和错误立场,核心观点存在多重法理缺陷与认知偏差。
三国照会虽未明言,但字里行间充斥着“公约唯一论”和“公约至上论”。南海问题的本质是因部分当事国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问题,以及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而在有关当事国之间出现的海洋权利主张重叠和海洋划界争议问题。必须指出,在南海问题上,如果讲法,就不能只讲海洋法规则,而不讲关于领土问题的国际法规则。同样,如果讲海洋法,就不能只讲《公约》规定,而不讲习惯国际法规则。
作为现代海洋法的基石,《公约》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毋庸置疑,但绝不能将其曲解为调整全部海洋事项的“唯一”和“至高无上”的法律框架,更不能试图以此否定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在调整海洋权利义务问题上的现实存在。这种“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不仅脱离南海问题的历史经纬和客观实际,也违背《公约》的文本规定与缔约精神,更与国际法体系的复合性本质相冲突。《公约》序言明确宣示:“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这一条款直接否定“公约唯一论”的核心论点,承认《公约》的规制范围存在空白,需由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及其他国际协定填补。
英法德三国在照会中否认大陆国家有法律依据将群岛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声称这违反《公约》第四部分的规定。然而,这种解释既不符合条约解释的规则和实践,也不符合南沙群岛的实际情况。南沙群岛在地理、经济和政治上早已构成一个实体,在历史上亦被视为一个实体,这种整体性得到习惯国际法的支持,同样也与反映习惯法规则的《公约》第46条对“群岛”的定义相符。换言之,中国南沙群岛构成法律上的整体,这在一般国际法上早已确立。在《公约》缔结过程中,大陆国家远海群岛问题被搁置,在《公约》中未予规定。《公约》生效后,该问题仍受一般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上久已确认的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实践应得到尊重。
英法德三国在照会中强调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的重要性。事实上,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不存在任何问题。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数据,南海年均通行商船超过10万艘次,承载全球1/3海运贸易,航行安全和航行自由是有着充分保障的,甚至连美国有关研究机构都坦承,南海航道从未因主权争议发生通行受阻的情况。相反,南海局势近年来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正是个别域外国家打着“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旗号在南海肆意挑衅,威胁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
英法德三国在照会中老调重弹“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关于裁决中那些关于条约解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等众多谬误,在此无需赘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裁决的非法性根植于仲裁庭的越权管辖和枉法裁判之上,它本质上是违背国际法基石之一——国家同意原则的产物。有关国家必须认识到,想在南海问题上通过综合施压逼迫中国接受一个没有任何合法性和毫无公平正义可言的单方面解决方案,逼迫中国在维护自身领土主权这一根本性问题上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无异于痴人说梦。
作为南海问题非当事方,远在数千里之外的英法德三国理应谨言慎行,尊重南海有关争议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经纬,尊重《公约》关于有关法律问题缔约谈判的来龙去脉,尊重中国与有关当事国通过谈判磋商管控分歧、解决争议的外交实践,而不是在南海问题上挑拨关系、推波助澜。
原文发表于:《环球时报》
作者是中国南海研究院区域国别研究所所长 丁铎